入院患者须知
住院患者应注意如下事项
一、办理住院时,请认真填写真实的个人信息,如:身份证信息、参保类别(医保病人、城镇居民、新农合、离休干部等)、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
二、办理住院时,请携带并出示个人相关的证件,如:个人身份证、医保卡、新农合参保等证件。
三、办理住院时,大病住院患者请告知住院处工作人员:患者当年住院、大额补助享受等详细情况。
四、办理住院时,城镇居民、民政“三无”人员等,请详细告知住院处工作人员,当年是否参保。
五、办理完住院相关手续,请您一定要妥善保存好“住院押金收据”,丢失后概不补办。
六、治愈出院的患者,请及时到住院处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办理出院手续时,请提供并凭“住院押金收据”此唯一单据,到“出院结算窗口”办理相关出院结算手续。
七、在我院住院的患者,请妥善保存好“出院结算发票”。
八、我院预约办理出院相关手续及咨询电话:0313-8045022
医保温馨提示
参合患者
1、住院需出示:新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和转诊审批表(加盖合管中心专章)。未带上述证件在3日内补办, 逾期不办将按自费处理。
2、出院即报需提供:患者合作医疗证、患者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县(区)转诊审批表、押金票、病历复印件(首页)、费用总清单、出院诊断证明;外伤(中毒)提供经各县(区)审批盖章后的外伤审批表。
3、住院分娩需提供:准生证(张北县:准生证和出生证);不在缴费时限内出生的新生儿住院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及其父母身份证。4、急诊患者:7日内凭急诊证明回所在县(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补办转诊手续,并到住院处盖章(部分县区急诊证明可代替转诊审批表)。
4、急诊患者:7日内凭急诊证明回所在县(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补办转诊手续,并到住院处盖章(部分县区急诊证明可代替转诊审批表)。
参保患者
1、患者住院后,医院按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自费等不同类别,要求患者或家属在入院通知单上注明并签字确认。患者故意隐瞒参保身份的,其住院费用全部自付。
2、对于符合统筹支付范围的参保患者,住院后及时 (2日内) 使用IC卡在医保系统登记,因故超过两天(节假日顺延)使用IC卡登记者,需提出顺延申请,注明原因及人卡相符情况,到社保局医审科审批后方可顺延。
3、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最高赔付限额为20万元/年。
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是如何计算的
① 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
② 缴费年限低于上述规定的,每减少一年最高支付限额减少1000元,最多减少一万元。
③ 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可通过大额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途径解决。
4、住院起付标准和自付比例
① 一级医院的起付标准为:300元,个人自付比例为10%
二级医院的起付标准为:500元,个人自付比例为15%
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为:800元,个人自付比例为20%
转外地医疗机构起付标准1000元
年内多次住院,再次的起付标准依次降低10%,(但最低不低于300元)
②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包括特殊病门诊期间)实施目录内特殊检查和特殊个人治疗,个人先自付比例为15%。
③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包括特殊病门诊期间)使用目录内的乙类药品由个人先自付10%,使用目录内的进口药品由个人先自付20%,再按有关规定报销。
5、参保人员因病情确需转市外住院治疗的,须经我市河北北方学院、第一、二附属医院、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提出转院理由,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外住院,转外地医院是指北京和天津的医疗保险三级定点医院,未经批准到其他地区住院治疗的费用不予报销。注:外转就医免办转院审批手续的定点医院共计九家。
外转就医免办转院审批手续的定点医院共计九家
1、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2、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3、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4、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5、北京积水潭医院
6、中日友好医院
7、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8、北京市建宫医院
9、泰达国际心血管病医院
选择上述9家医院就医,持医疗保险IC卡到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即可到选定的异地医院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转院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9家以外的异地医院就医,仍需按原规定办理转院审批手续。
6、违法犯罪、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职业病、工(公)伤、生育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内
7、我市规定的门诊特殊病有17个病种①各种恶性肿瘤②尿毒症③器官移植术后④心肌梗塞⑤脑血管病后遣症(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⑥系统性红斑狼疮⑦再生障碍性贫血⑧肝硬化失代偿期⑨白血病。 ⑩重症肌无力 精神分裂症 系统性硬皮病 干燥综合征 糖尿病 帕金森病 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 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
8、①脑梗脑出血后遗症,每季度门诊统筹支付最高限额定为1000元②心肌梗塞每季度门诊统筹支付最高限额定为1000元,其中:心肌梗塞支架术后18个月内的患者,每季度门诊统筹支付最高限额提高到1800元。③糖尿病,400元。④帕金森病,1000元。⑤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750元。⑥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750元。⑦重症肌无力,2000元。⑧系统性红斑狼疮,3000元。⑨系统性硬皮病,2000元。⑩干燥综合征,2000元。门诊特殊病鉴定时间为每年3、6、9、12月。
办理门诊特殊病需由参保人所在单位的医保机构统一到社保局申报,材料由参保人提供。
9、医疗保险IC卡丢失,必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及时到市社保局业务大厅二楼14号窗口办理挂失或补办。